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刘竹寒)近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内容,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截图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办法对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等大众关注的情形皆明确了扣分档次。
根据办法,校验期内记分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将不良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具体情形如下:
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达到下列分值的,应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以《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2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36分。
医疗机构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布。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8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54分。
医疗机构校验时,校验期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24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72分。
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由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并且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此外,办法提出,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